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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再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申请
来源:观点网2022-01-13 08:31:31

  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办法指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其投资自主权,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针对外商投资单独设置准入限制。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通过“一网通办”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有关部门通过“一网通办”,共享项目核准和备案信息。

  在线平台生成项目整个实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信息、监管信息以及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通过项目代码,查询项目相关信息。

  另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者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委托评估或者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此外,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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